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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2012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公布
发布时间:2012-04-08 浏览次数:314 返回列表
2012年3月2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2012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通知,通知如下: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了持续加强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水平建设,国家认监委决定2012年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经过对有关单位申报的180余项能力验证项目的研究和筛选,认监委*终在食品、动植卫检疫、轻工、纺织、建材等检测领域确定了35个项目作为国家认监委2012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其中A类项目16项(见附件1)、B类项目19项(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已经获得本《通知》所列A类能力验证项目中相关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必须参加相关A类能力验证项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
其他实验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
(二)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B类能力验证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对地方两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行业评审组的要求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辖区和行业内的相关实验室积极报名参加国家认监委2012年能力验证计划。
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已经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进行了前期协调和沟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将为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提供技术支持。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能力验证提供者)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顺利、按时、可靠实施;
2.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填写方案设计书(见附件3),并于4月25日前上报认监委实验室部备案,经能力验证专家审核后方可实施;方案设计和执行人员必须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技术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初次承担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测、结果统计和评价等重要技术环节寻求具有该领域能力验证组织经验或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机构的协助;
4.认真通知和邀请相关实验室报名参加,并注意跟踪落实;对于必须参加认监委A类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实验室,应汇总后及时向认监委报告;
5.在样品设计环节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实验室间串通的情况,样品设计不能单一化、简单化;能力验证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实验室的串通和比对行为,应及时向认监委反映;
6.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样品的制备情况、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上报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送测试样品;项目的初测、补测统计结果应当及时上报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放结果通知;项目*终通过认监委组织的总结验收后,方可向参加实验室发放技术报告;
7.总体时间和进度要求:4月25号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并向有关实验室发放邀请参加的通知;7月底之前完成样品的制备和均匀性、稳定性检测;8月底之前完成初次测试样品发放和检测结果收集、统计、判定;9月底之前完成补测样品发放和检测结果收集、统计、判定;10月底之前完成*后技术总结并上报。提前完成进度要求的项目单位可及时向认监委提交验收申请。
(三)对参加实验室的要求
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目的是通过考核和比对,帮助实验室及时发现质量管理和检测技术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相关实验室提高能力水平,参加实验室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能力验证活动的本质,按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如实报送检验检测结果。初测结果可疑或离群的实验室可报名参加补测;补测后结果仍可疑或离群的实验室,应当主动采取整改和验证措施。
三、费用
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实验室可以免交相关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初测费用(如需参加补测,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
自愿参加本《通知》中A类或B类能力验证项目的实验室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能力验证成本费。
四、能力验证结果的公布和使用
国家认监委将在所有项目验收完毕后公布参加2012年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结果满意的实验室名单,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
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2013年度接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验收、授权)和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根据情况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或认可的,计入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记录。相关部门在相关检测领域布置任务时,应优先选择获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
各有关单位在能力验证计划实施当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
联系人 : 郭 栋
联系
电子
准备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的实验室可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来源: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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