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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电子变压器行业推荐产品评价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5-18        浏览次数:1388        返回列表
为了响应“十六大”——“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的著名品牌”的名牌战略实施和温家宝总理关于“自己的名牌产品和知识产权是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关键”的指示精神,电子变压器的行业和企业均应拥有自己的品牌产品,这将是“摆脱价格竞争,使产品或者公司本身实现差异化的*终方案”,为此决定对电子变压器及其配套件实施评价“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产品”、“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配套产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方法》,特拟订此办法。 本规定所称《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行业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行业同类产品中处于**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的电子变压器。 本规定所称《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配套产品》是指符合1.2条款的有关内容的电子变压器配件、另部件。 评价推荐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 评价推荐的职责权限 1.5.1秘书处负责接受企业的申请、汇总,评价推荐所需的资料等评价推荐的日常具体工作。 1.5.2秘书长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价,并提出《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产品》和《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配套产品》的建议目录。 1.5.3理事会负责审核《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产品》和《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配套产品》的初步目录。 1.5.4理事长批准正式《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产品》和《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配套产品》的正式目录。 申请条件 1申请《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产品》称号的电子变压器制造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实物质量在行业内处于**地位。 “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产品按照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2.2申请《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配套产品》称号的电子变压器配套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配套企业中处于**地位。 产品开发能力居同类产品配套企业前列。 “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同类产品配套企业之前列。 符合2.1(3)、(5)、(6)、(7)条款的规定。 2.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 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产品。 列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产品在近三年内被国家、行业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近三年内有产品出口商检不合格的或遭国外索赔的。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顾客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是属实的。 2.4申请企业承担评价推荐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费、专家评价费、现场评价费用、证书费等等。 3.评价程序 3.1评价推荐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协会秘书处接受申请。 3.2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电子变压器行业名牌(推荐)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上报协会秘书处。 3.3秘书处汇总各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并提出“评价名单”报秘书长审定。 3.4秘书长组织专家组相关成员(3—5人)进行“书面评价”和“现场评价”,提出《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产品》和《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配套产品》的建议目录。 5理事会经过审核确定《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产品》和《电子变压器行业协会推荐配套产品》的初步目录,发文和在协会的会刊上刊登征求行业内企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