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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方禁止有下列窃电行为
发布时间:2015-02-09        浏览次数:506        返回列表
用电方禁止有下列窃电行为: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量计量装置;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量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二、发现窃电行为处理: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可当场中止供电。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